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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魏慶秀、江哲瑋

  • 原告
    旭田油壓機械零件股份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榮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旭田油壓機械零件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慶秀 訴訟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 被 告 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哲瑋 被 告 江榮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設置在嘉義縣○○鎮○○里○○○○區00路0號房屋之屋頂增建物、突出 物,並返還所占用之屋頂平台面積2076.86平方公尺。而查,該 房屋基地坐落於大林鎮大工一段287地號,原告上述之請求拆除 增建物並返還廠房的屋頂平台,即相當於同時請求返還相同面積的廠房基地,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占用之屋頂平台面積2076.86平方公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與建物基地相同面積的土 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又被告占用原告屋頂平台面積,依原告持有系爭廠房建物所有權狀面積所示為2076.86平方公尺,而且原告 亦以此2076.86平方公尺的面積計算被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因此,本件應以此2076.86平方公尺的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命原告先補繳裁判費,以符合法定起訴程序之規定。至本件實際上被告應拆除的增建物、突出物種類及範圍,乃為實體事實認定的問題,則以日後地政機關的實際上測量為準。另外,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另給付於起訴前占用屋頂平台面積2076.86平方公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611,835元的部分,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規定,應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49,937元【計算式:2076.86㎡×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611,835元=16,449,93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156,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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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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