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 原告
- 李膳妹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玟律師
- 被告
-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健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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