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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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