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