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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官燕亭

  • 上訴人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 被 上訴 人 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燕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8,740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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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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