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蘭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