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儷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義進、陳正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558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