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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玉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美英
即被告
天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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