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隆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易廷
- 被告
- 李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4,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