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馮保郎

上訴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8,36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