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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467,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2,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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