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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茂宏

聲請人
峵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昌
代理人
黃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琪企業社(負責人:涂紜綾) 台灣企銀嘉新分行 111年7月20日 220,238元 AK0000000 受款人:峵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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