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芙蓉

聲請人
保瑞聯邦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川
代理人
顏予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2年1月6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2年1月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2年5月6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見本院卷第21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王國哲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民國111年10月31日 68,145元 RD9695687 保瑞聯邦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