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敏惠
- 代理人
-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得庚營造有限公司 劉敏惠 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36,044元 0000000 受款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得庚營造有限公司 劉敏惠 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2,204元 0000000 受款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得庚營造有限公司 劉敏惠 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38,501元 0000000 受款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