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翠璇
- 代理人
- 蔡光貿 住嘉義縣○○○○○路○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揚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7月8日 17,680元 QN0000000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