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涵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許涵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吟即大粒車輛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6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