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金亮企業社即阮氏金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扣押款新台幣(下同)145,044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45,044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5,044元。又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著有規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及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標的金額為145,044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結果,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