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俊呈即景復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俊呈即景復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曼亭等3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主張有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欲給付第三人許清壽之繼 承人即相對人許曼亭等3人作為職業災害補償費,並請求出面協 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