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蕭明仁、黃美玲、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周淑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蕭明仁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 告 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結果,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