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 原告
- 蕭明仁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玲
- 被告
- 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結果,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