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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蕭明仁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告
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結果,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0,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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