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莊紅英
- 原告
- 鄭雅云
- 原告
- 黃寬賓
- 原告
- 曾楷程
- 原告
- 黃昭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侑新企業社即孫有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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