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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 原告
    沈柏仲
  • 被告
    簡良憲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法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沈柏仲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簡良憲 被 告 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 被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訴訟代理人 鄒格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料;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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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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