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沈柏仲、簡良憲、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沈柏仲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簡良憲 被 告 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 被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訴訟代理人 鄒格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料;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