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沈柏仲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簡良憲
- 被告
- 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曾邑倫律師
- 被告
- 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
- 被告
-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振生
- 訴訟代理人
- 鄒格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料;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