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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柯月美

聲請人
即清算人
袁玉麒即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袁玉麒為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下稱宏都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清算完結申報並向本院聲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

㈠宏都公司於111年4月27日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以111年5月10日經授中字第1113328122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獲准,並選任清算人向本院呈報而經本院准予備查,後經本院核准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4月26日止。茲宏都公司已於111年12月29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5日以嘉院傑民理111司司18字第112900393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宏都公司已決議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㈡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冊,並有清算人就任聲請狀、聲請人就任清算人之本院准予備查函文、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裁定、股東常會簽到簿、股東常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1133281220號函、宏都公司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保管人身分證影本、清算完結陳報狀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8號、第33號等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復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查號,本院既依前開公司法規定而為前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則依前開說明,本件程序費用自應由冠勝公司負擔;又本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一併確定本件程序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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