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曄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吳曄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志雄即承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卓志雄即承侑工程行住居於臺南市白河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