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思彤、林鉅恩、樺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債 權 人 林思彤 債 權 人 林鉅恩 債 權 人 樺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三人 之法定代理人 林宜樺 債 務 人 張博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思彤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鉅恩給付1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給付14,7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宜樺給付823,3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所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