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智穎即青穎農產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債 權 人 吳智穎即青穎農產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翔小吃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翔小吃店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權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5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