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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陸政宏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即張沛然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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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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