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 債 權 人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皓鈞 債 務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詠嘉 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明興開發 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14元。 ㈡債務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詹詠嘉應向債權人何皓鈞連帶給付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86元整。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