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丁泰欽、夏家豪即光輝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泰欽 債 務 人 夏家豪即光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 下同 )24,20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2%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㈡481,652元,及自1 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5%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 按上開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