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2年8月7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2月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於清算期間,因青松公司尚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尚在進行,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民事卷宗,並查詢清算公司相關訴訟繫屬,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前案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准予備查清算人之就任日為111年6月9日,本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然聲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又遲至112年8月7日方為本件聲請,是以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12年8月7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3年2月6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