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穗禎即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3月15日。聲請程序費用由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工作暨個人經濟因素,忙於工作以致於無法與股東及債權人等做進一步討論,因而未能在法院給予的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因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因清算程序涉及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本件業自109年展延至今,聲請人既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 ,應盡量排除個人因素以積極進行清算程序,方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