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翠霞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翠霞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楊文俊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3月27日。聲請程序費用由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辦理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茲因清算人尚需時間整理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並與已知債權人談判債務清償等事宜,未及於6個月內清算完 結,爰依法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