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222號
- 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並執行債務人蔡宗憲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第三人吉宏興業有限公司設址於雲林縣,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