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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222號

債務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並執行債務人蔡宗憲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第三人吉宏興業有限公司設址於雲林縣,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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