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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勝
相對人
孫翊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02,發票日「111年1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2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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