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
- 聲請人
-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勝
- 相對人
- 孫翊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02,發票日「111年1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2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