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博勝
- 原告東園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孫翊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勝 相 對 人 孫翊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02,發票日「111年1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2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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