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權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1,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