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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思睿

上訴人
即被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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