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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佩韻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晉祿事業即許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清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33,86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225,000元+反訴部分5,208,864元=6,433,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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