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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黃佩韻

  • 被告
    晉祿事業即許俊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晉祿事業即許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清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33,864元(計算式:本訴部 分1,225,000元+反訴部分5,208,864元=6,433,86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13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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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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