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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聲 請 人
許民生
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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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原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起訴中,因本件為職業災害請求,且聲請人確實因職業災害受有損傷,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對於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的本案訴訟,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聲請人也確實受有傷害。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有無理由,則必須在於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目前尚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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