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洪主民、莊仲沼
- 原告蔡森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森安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森安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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