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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洪主民、莊仲沼

  • 原告
    蔡森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森安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森安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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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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