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卿和
- 原告林世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世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 00元=5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說明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聲請人而毀諾之原因?協商、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之平均月收入各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債權人部分: (一)請陳報目前是否仍積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若有,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二)依聲請人於調解時之陳報狀,債權人清冊所載「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已讓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請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兒子、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六、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打零工收入是否如調解時所稱之每月25,000元至28,000元,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證明。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七、補助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中低收入領取之補助金額,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證明。 (二)(二)另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兒子目前除上開中低收入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補助金?(如:低 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個兒子)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一)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就所提列之各項支出(房租、交通、通訊、水電瓦斯、日用品、勞健保)提出實際支出單據,並說明,上開屬於家庭支出之房租、水電瓦斯、日用品是否與配偶及其他同住之人共同分擔(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立約人為聲請人配偶,並非聲請人)?各項支出之分擔數額分別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或係欲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計算。 (二)扶養費部分:請就所提列支出兩名兒子扶養費每月5、6,000元,陳報是否即為必要支出項目03所載之「教育生活費10000元」?並請提出支出明細項目、金額、計算方式與支出單 據,另陳報配偶是否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能分擔之理由為何? (三)另請陳報,依聲請人所列之生活必要支出,每月金額為38,800元,以聲請人所陳每月收入25,000元至28,000元如何支應。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5月24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全部遭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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