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宏
- 代理人
- 彭郁甯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理人
- 黃朝新
- 代理人
- 何衣珊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粘舜強
- 代理人
- 王裕程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林博源
- 代理人
- 陳慕勤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義
- 代理人
- 鄭穎聰
- 相對人
- 鄭英美
- 破產管理人
- 嚴庚辰律師
上列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著有規定。
二、查破產管理人調取相關資料後,發現破產人僅有2筆道路用地與保險,破產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無破產之必要即聲請終止破產程序之意,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本院經核卷證與各債權人意見,因認前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