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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卿和

聲請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代理人
彭郁甯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黃朝新
代理人
何衣珊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粘舜強
代理人
王裕程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林博源
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鄭英美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著有規定。

二、查破產管理人調取相關資料後,發現破產人僅有2筆道路用地與保險,破產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無破產之必要即聲請終止破產程序之意,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本院經核卷證與各債權人意見,因認前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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