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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陳雨利、利明献、曹為實、林宗義

  • 原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彭郁甯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朝新何衣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粘舜強王裕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博源陳慕勤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
    鄭英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代 理 人 彭郁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朝新 何衣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粘舜強 王裕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博源 陳慕勤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鄭英美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著有規定。 二、查破產管理人調取相關資料後,發現破產人僅有2筆道路用 地與保險,破產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無破產之必要即聲請終止破產程序之意,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本院經核卷證與各債權人意見,因認前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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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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