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楊仁宏、陳雨利、利明献、曹為實、林宗義
-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彭郁甯、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朝新、何衣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粘舜強、王裕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博源、陳慕勤、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鄭英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代 理 人 彭郁甯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朝新 何衣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粘舜強 王裕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博源 陳慕勤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鄭英美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著有規定。 二、查破產管理人調取相關資料後,發現破產人僅有2筆道路用 地與保險,破產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無破產之必要即聲請終止破產程序之意,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本院經核卷證與各債權人意見,因認前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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