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謝秀玲
- 相對人
- 富貴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貴園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