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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中如

聲請人
謝秀玲
相對人
富貴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貴園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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