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12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 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開庭時詳細完整內容,及聲請人要傳喚證人張守錫到庭作證及說明聲請傳喚的理由,但是筆錄未見上開記載。為了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 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事件之當事人,本件事件確於上開期日行辯論程序。聲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其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因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