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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芙蓉

聲請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 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開庭時詳細完整內容,及聲請人要傳喚證人張守錫到庭作證及說明聲請傳喚的理由,但是筆錄未見上開記載。為了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事件之當事人,本件事件確於上開期日行辯論程序。聲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其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因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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