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王秋翔
- 相對人
-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沛哲
- 相對人
- 林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32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280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供擔保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326號提存,而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前開公債將於民國113年間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代之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規定。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有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裁定、106年度存字第326號提存書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106年度執全字第164號及106年度存字第326號等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