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琨茗
相對人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倒數第5、6行,關於「計算式:369+594」之記載,更正為「計算式:396+59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