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 原 告
-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淞
- 被 告
- 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士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8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