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耀淞、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被 告 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及其 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8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