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神賀建設有限公司、李麗鈴、陳金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神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陳金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6,676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