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曜寬建設有限公司、湯濬榮、甲00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被 告 甲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50平方公尺,及同段814之43 地號土地上面積約10平方公尺,共計60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俟現地實測)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被告並應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 年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7元及1,713元。依原告之主張,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1,128元及10,951元,又其請求金額部分,係被告無權占用上開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自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910元【計算式:(11,128×50)+(10,951×10)=665,9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