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怡多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玟
- 被告
- 張加進
- 被告
- 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加成
- 被告
- 張日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484,495元,本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然依法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