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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怡多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玟
被告
張加進
被告
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加成
被告
張日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484,495元,本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然依法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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