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湯濬榮
- 原告曜寬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詩淵、羅輝宏、羅叁能、羅深池、羅敏男、羅千萬、呂桐河、呂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被 告 羅詩淵 羅輝宏 羅叁能 羅深池 羅敏男 羅千萬 呂桐河 呂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之3土地(下並稱系爭土地),聲明請求 被告等應各將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占用面積各約279㎡、 99㎡、85㎡、92㎡、84㎡、20㎡、100㎡、217㎡、4㎡、1㎡、25㎡,待實測 為主),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新臺幣(下同)3,400元,依原告主張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約1,006㎡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420,400元(計算式:1,006㎡×3,400元/㎡ =3,420,400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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