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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陳美利

  • 當事人
    徐詩苹葫蘆文創包裝有限公司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徐詩苹 被 告 葫蘆文創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賢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5,90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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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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