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徐詩苹、葫蘆文創包裝有限公司、胡明賢、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信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徐詩苹 被 告 葫蘆文創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賢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5,90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