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悅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蘭
- 被告
- 陳宗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全部。以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面積10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5,700元/每平方公尺,設定擔保範圍為9/576,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9,708元【計算式:(109×5700)×9/576=970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即核定為9,7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