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邱美英

原告
悅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蘭
被告
陳宗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全部。以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面積10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5,700元/每平方公尺,設定擔保範圍為9/576,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9,708元【計算式:(109×5700)×9/576=970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即核定為9,7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